江苏女生高考前骑车撞死人,获死者家属谅解未被起诉,律师解读四大焦点
据现代快报,近日,一起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小玉(化名)在收到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后,给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信息,分享她即将迈入大学校园的喜悦。
2024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,高三女学生小玉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学校,为了节约到校时间,小玉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,因当日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,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,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,致潘某某受伤就医2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小玉因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。
2024年4月25日,灌云县公安局以小玉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,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小玉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,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,且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。
2024年4月26日,灌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小玉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,邀请妇联工作人员、人民调解员、家事律师担任听证员。
听证会上,检察官首先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和案件听证主要问题,引导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与答辩,围绕听证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。妇联专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、工作经验,阐释了对高考考生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重要意义,并对小玉开展心理疏导,引导其缓解和释放负面情绪。经评议,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,建议检察院快速办结该案的同时推进诉源治理,加大对上早课走读生的保护力度,预防涉及高中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。听证会结束后,承办检察官为小玉开通快速办结通道,听证当天主动加班,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2天。在检察官的帮助下,小玉得以顺利走进高考考场,并最终圆梦大学。
在后续实地调查中,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,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时路灯就已关闭,存在安全隐患。调查核实后,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住建、交警、教育、城管等职能部门,就加强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召开圆桌会议,共同协商解决,并就加强学生安全教育、备齐环卫安全作业装备、科学设置路灯照明时间等方面达成共识。目前,相关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。
对于此事,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(长沙)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。
焦点一:一般哪些情况下刑事谅解书能够产生减轻或免除施害人刑罚的作用,哪些情形下,刑事谅解书无效?
刘凯: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,刑事谅解书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产生减轻或免除施害人刑罚的作用:
1.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赔偿数额、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。这体现了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,有利于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。
2.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。即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,但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的表现,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,体现了法律对悔改表现的肯定。
3.虽未赔偿但取得谅解。即使被告人未赔偿经济损失,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,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宽恕的尊重。
4.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。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,取得被害人谅解后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,体现了法律的宽严并济。
但在以下情形下,刑事谅解书可能无效:
1.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,如抢劫、强奸等,法院应当从严掌握。
2.被告人在5年内曾故意犯罪的,不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。
3.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内容不明确,或有证据证明系被胁迫、欺骗等情形下签署的,法院不予采信。
刑事谅解书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宽恕和被告人悔改的尊重,有利于化解矛盾、修复社会关系。但法律也对适用范围作了限制,以防止被滥用。
焦点二:若想获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,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?
刘凯:1.自愿性。被害人必须自愿出具谅解书,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胁迫、欺诈或误导。
2.赔偿行为。施害人需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经济赔偿,通常包括医疗费用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赔偿等。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应在谅解书中明确。
3.认罪悔罪。施害人需对其行为表示认罪和悔过,承认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,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4.法律适用范围。谅解书通常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,如故意伤害、交通肇事等,且案件性质应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。
5.签署主体。谅解书可以由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(如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等)签署。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,建议由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共同签署。
一旦满足上述条件,刑事谅解书可以在以下方面产生法律效力:
1.减轻或免除刑罚。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谅解书的内容,可能会对施害人从轻处罚或免除刑事责任。
2.影响强制措施。在案件侦查阶段,获得谅解书可能影响对施害人的强制措施,如变更为取保候审。
焦点三:本案中施害人的高三学生身份,与其获得不起诉处理是否相关?
刘凯: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处理中,不同的情形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施害人不予起诉。
如果对方不是一个即将高考的学生,是否仍会获得类似的不起诉处理,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:
1.案件性质和情节。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节是决定是否不起诉的关键因素。如果案件涉及的犯罪情节较轻,且施害人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,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不予起诉。
2.被害人谅解。无论施害人是否为学生,若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进行适当的赔偿,这将对不起诉的决定产生积极影响。
3.施害人的背景和社会影响。施害人的年龄、社会背景、是否有前科等都会被考虑。如果施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有良好的社会背景,检察机关可能倾向于给予其改正的机会。
4.法律适用原则。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会遵循“最有利于被告人”的原则,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或初犯的情况下。
5.社会影响和舆论。在某些情况下,社会舆论和公众反应也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决定。如果案件引起广泛关注,检察机关可能会更加谨慎地处理。
因此,即使对方不是即将高考的学生,仍然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获得不起诉的处理。但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,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决定。
焦点四:本案中对当事人不予起诉,是否就意味着以后对这位当事人就完全没影响?
刘凯:对当事人不予起诉,并不意味着其以后就完全没有影响。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基于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处理决定,通常是因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、被害人谅解、积极赔偿等原因。此决定并不等同于无罪,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仍然被认定为违法。如果当事人在未来再次犯罪,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其过去的行为,影响对新案件的处理。
虽然不予起诉在法律上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但其影响并不完全消失,尤其是在社会认知和未来法律风险方面。检察机关的决定更多是出于对当事人改过自新机会的考虑,同时也需关注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。
潇湘晨报记者张沁
免责声明:本文章由会员“极目新闻”发布如果文章侵权,请联系我们处理,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